天津市关于对有关区县财政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上缴国家对职工各项财政补贴征管办法的通知
财企三[1995]11号颁布时间:1995-03-22
1995年3月22日 财企三[1995]11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上缴财政补贴及时完
整入库,根据各有关区县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区县财政局代市局征收外商投资
企业中方职工上缴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局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
规定,负责对所属企业中方职工上缴国家各项补贴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可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
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征管工作的通知》(财企三[1990]第69号)精
神,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征收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管理办法,并
向市局备案。
三、各有关区县财政局要建立专户,由专人负责,按季征收各项补贴,年度
终了与市局汇算清缴,并将征收的各项补贴全部划入市库,市局予以返还。对有
关区县(开发区除外)财政局返还比例暂定50%。
四、对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减免申请
报告报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五、返还给各有关区县财政局的各项补贴,只限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周转,
不得挪作它用。
六、对于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征收的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划入市库、返
还各有关区县财政局的具体时间及清算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从1995年一季度起执行。1995年度以前企业欠缴的国家
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应继续清理,监督企业将欠缴的各项
补贴直接缴入市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