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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基[1999]33号颁布时间:2000-03-31

财基[1999]33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国债专项投资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及时 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债专项奖金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招待。 天津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国债专项投资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配套资金不落 实和国债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滞留等问题,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防止出现“胡子工程”、“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 50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 57号)和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津政发[1998]68号)和我局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一、 国债专项资金借款协议管理。 凡使用国债专项借款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与天津市人民政 府关于中央向天津市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确定的转贷资金的项目及资金规模, 代表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和区县财政局签订《国债转贷资金借款协议书》,协议包 括转贷资金使用项目、项目单位、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及 协议担保单位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由市财政局按中央拨付进度及时拨付国债专项 资金。 二、 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1. 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的项目建设 单位,必须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建设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 科目”为“2231######”实行分帐管理。 2. 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的项目,其主管部门 需在建设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科目为“2231### ###”下属各级建设单位必须在同一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科目为 “2231######”。 3. 各区县财政部门管理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开设 “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科目为“2231######”;区县的项目建设单 位必须在同一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科目为“2231######”。   三、 国债专项资金实行同比例拨付、资金资金"背书"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进度和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 况同比例拨付。财政部门为监督、落实项目其他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和及时、足 额到位,建设单位应将各项配套资金存入“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同一银行,开设 “国债专项配套资金专户”,科目为“2233######”,不能在指定银 行开设资金专户的单位,财政部门需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依据同比例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对拨入“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国债专项资金, 除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的各项支出实行支票、汇票背书(加盖印鉴)办法。 对于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配套资金不落实、未达到应有工程进度或帐上滞压资金 过多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将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财政监督员监督制度。   为直接、具体、真实了解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 门对所管理的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派驻财政监督员。财政监督员负责了解项目 情况、投资渠道、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监督资金的使用,及时反馈了 解的情况,为国债专项资金的支付提供依据并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 专项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五、 财政部门对所管理的国债专项投资的项目,一般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 建设单位的“国债专项资金专户”,该帐户中各种资金支付按照资金“背书”管 理的规定,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背书”;个别行业管理较强、确需通过项目主 管部门负责的项目,其国债专项资金可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和其所属的各级建设单位的“ 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资金支付,一律实行“背书”管理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 和建设单位提供以下依据:   1. 财政部门编制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2. 项目其他配套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的银行凭证;   3.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监督员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审 批表》;   4. 财政部门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 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新开工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 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文件的规定,工程概预算 需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价 款结算的依据。对前期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 标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七、 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汇总分析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 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 报送国债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及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和《国债专项投 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报表》并作为国债专项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八、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天津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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