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实行活储鲜销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企二[1996]58号颁布时间:1996-12-02
1996年12月2日 财企二[1996]58号
肉联厂:
为了支持活储鲜销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活储鲜
销财政补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活储鲜销财政补贴的原则:
活储鲜销是对我市现行猪肉储备制度的一项改革。为了促进活储鲜销工作的
顺利开展,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费用补贴,生猪的购、销价格由企业本着买得进、
卖得出,自负盈亏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实行活储鲜销补贴的数量
从我市1.8万吨冻猪肉储备数量中,暂安排划出3000吨,作为活储鲜
销补贴数量。
三、实行活储鲜销的费用补贴
在不增加财政预算对冻猪肉储备补贴的前提下,按3000吨冻猪肉储备费
用(利息、保管费、库耗)计算,全年财政补贴控制在591万元之内。具体补
贴标准是,按上市销售一吨统白条肉给予960元补贴。财政补贴,按月预拨,
年终清算。
四、活储鲜销的经营要单独立帐,专户核算,并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活
储鲜销的进、销、存等统计情况及会计报表上报财税管理三处。经审核后,给予
拨补。财政部门拨入的活储鲜销费用补贴在“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反映。
五、要加强活储鲜销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将不定期的对活
储鲜销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财政将如数追回补贴,并对
责任人,依法处理。
六、上述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