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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实行活储鲜销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企二[1996]58号颁布时间:1996-12-02

     1996年12月2日 财企二[1996]58号 肉联厂:   为了支持活储鲜销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活储鲜 销财政补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活储鲜销财政补贴的原则:   活储鲜销是对我市现行猪肉储备制度的一项改革。为了促进活储鲜销工作的 顺利开展,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费用补贴,生猪的购、销价格由企业本着买得进、 卖得出,自负盈亏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实行活储鲜销补贴的数量   从我市1.8万吨冻猪肉储备数量中,暂安排划出3000吨,作为活储鲜 销补贴数量。   三、实行活储鲜销的费用补贴   在不增加财政预算对冻猪肉储备补贴的前提下,按3000吨冻猪肉储备费 用(利息、保管费、库耗)计算,全年财政补贴控制在591万元之内。具体补 贴标准是,按上市销售一吨统白条肉给予960元补贴。财政补贴,按月预拨, 年终清算。   四、活储鲜销的经营要单独立帐,专户核算,并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活 储鲜销的进、销、存等统计情况及会计报表上报财税管理三处。经审核后,给予 拨补。财政部门拨入的活储鲜销费用补贴在“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反映。   五、要加强活储鲜销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将不定期的对活 储鲜销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财政将如数追回补贴,并对 责任人,依法处理。   六、上述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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