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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城建集团(94)城建研发字第282号颁布时间:1994-05-01

     北京城建集团(94)城建研发字第2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总公司工程总承包管理,提高大型工程项目的综合经济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集团总公司为实施主体的从立项到交付使用 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或设计与施工阶段总承包或施工阶段总承包。 第二章 机构与职权 第三条 集团总公司总经理领导工程总承包工作,总经理可委派一名副总经理分 管有关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总公司设工程总承包部和项目工程总承包部,负责总承包的具体实施工 作。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部和项目工程总承包部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成,可根据 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设经理、副经理、三总师等领导岗位,并可结合实际需要设 立工程技术、财务、预算、材料管理、综合管理等职能部门。 工程总承包部根据任务情况派出项目经理部,项目工程总承包部不再下设项目经 理部。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部、项目工程总承包部经理,由总经理聘任,副经理、三总 师由部经理提名,总经理聘任,其他人员由部经理聘任。工程总承包部派出的项目经 理部其人员组成、机构设置等事项由工程总承包部自行决定。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部、项目工程总承包部的职责: 1.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工程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集团总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履行总承包合同和项目承包责任书,保证工程按期、优质安全交付使用, 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承包指标。 3.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成本控制计划)和技术、质量、安 全等管理措施,按计划组织好工程项目生产要素的动态优化配置。 4.负责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和分包工作,协调好各分包单位的关系。 5.及时同业主、分包单位、协作单位办理有关协议、工程洽商,按期回收工程款。 6.受总公司委托统一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对外联络。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政府有 关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的联络工作。 7.接受总公司机关各职能部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工作。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部、项目工程总承包部的权力: 1.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有权对外签署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全权指挥和全面管 理。 2.在同等条件内部优先原则指导下,有权选择分包单位、决定分包方式。 3.在维护集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设计、材料供应("三材"要按(94) 城建办字第244号文执行)、设备和机具租赁、加工定货的委托。 4.有权统筹安排工程款的使用,决定分包工程款的拨付。 5.在集团总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制定内部奖金分配办法。 6.在总公司编制管理有关原则约束下,有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 7.有权制定内部管理和责任制度。 8.有权拒绝各类不合理摊派。 9.对内、外部有关单位因未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提出索赔。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部、项目工程总承包部 对集团总公司的承包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部、项目工程总承包部经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与集团总公司 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承包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承包方 式、承包指标、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工资总额提取办法、风险抵押金数额、考核及奖 罚办法等。 第十条 部经理可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总承包范围等因素自行选定承包方 式,主要有如下两种: 一、责任承包:总承包部只承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责任、 不负责工程成本核算,对工程盈亏不承担直接责任。总承包部按分包工程总价的1.5% 计取现场总包管理费,用于全体人员工资、奖金以及现场管理费用的开支。管理费包 干使用,工程竣工结算后节余部分上缴总公司财务部。 二、经营承包:总承包部除承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责任外, 还负责工程成本核算,对工程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责任承包的总承包部,其人员的工资、补贴及日常奖金按集团总 公司机关统一标准发放,其施工补助(含加班费)按集团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经营承包的总承包部,经营者实行年薪,派出项目经理部的经理实行项目工 薪,其他人员的工资、补贴及施工补助与上相同,但奖金与总公司机关脱钩,直接与 项目经营效益挂钩,自主决定。集团总公司对其工资总额依据集团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实施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无论选择哪种承包方式,其全体成员(实行年薪的经营者除外)均应按 责任大小分别缴纳一定数量的风险责任抵押金,作为未完成承包指标时处以罚金的来 源。有关承包的具体内容在"承包责任书"中明确。"承包责任书"的签订及考核由劳动 教育部负责实施。 第四章 有关分包管理 第十三条 选定分包单位后,部经理与分包单位负责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 的主要内容应以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为依据,以确保总包合同条款 和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承包指标顺利实现,总包对分包的各项管理要求及奖罚措施亦 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与机关职能部室的业务关系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部、项目工程总承包部实行相对独立的内部核算,经济上 自计盈亏,行政上受总公司领导、接受机关各职能部室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部、项目工程总承包部的财务管理。实行经营承包的总承 包部可单独开设银行帐号,在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约束下,自主管理,但要接受财 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实行责任承包的总承包部经总公司领导同意,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帐号,只用于 总承包部的工资、奖金和正常管理费开支。各项经济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必须交存财务部。支付工程款或其他款项由工程总承包部出具分配工程款等有关手续, 财务部审核后办理拨付,特殊情况报请总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支付。工资、奖金的管 理和发放按劳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部、项目工程总承包部人员聘任要履行聘任手续,由组织 人事部协助办理,集团总公司以外人员受聘按借调处理,特殊情况需办理调入手续的, 人事关系交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部、项目工程总承包部必须按制度要求向机关各职能部室 报送有关资料、报表。机关各职能部室应帮助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需要总公司提供材料、设备、劳动力时,应提前一个月将需 求计划分别报到物资贸易部、设备工业部、劳动力调剂(人才服务)中心和财务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只对工程总承包作了原则规定,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 事项,由有关部门另行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以总公司(94)城建研发字第282号文件下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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