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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1998]100号颁布时间:1998-02-17

     1998年2月17日 京财社[1998]100号   市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益,推动 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现将《北京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一、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监督,特制定本办 法。   二、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   (一)在巩固现有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覆盖面, 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以区县为单位,个人、集体、政府参与的资金筹集制度,即:资 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投入为主,村集体、企业参与,政府给予一定支持的原则。   (二)个人缴纳基金:按每人上年度人均收入2%缴纳,由各村民委员会收取。 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已参加大病保险的中小学生可适当 减少筹资数额。乡镇办的“三资”企业农民职工和外出就业的农民应参加户口所在地 的合作医疗,并执行当地的政策和标准。   (三)企业缴纳基金:乡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办的“三资”企业和股 份制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年计税工资标准的3%缴纳,可请银行代办。   (四)村集体缴纳基金:村集体从公益金中提取6%作为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   (五)政府扶持基金:各区县、乡镇政府按辖区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分别以每 人2-3元的标准扶持本地区的合作医疗,具体由各区县按实际情况确定。市财政局 结合每年的财力情况,安排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合作医疗 工作的引导与管理,对实行大病、重病统筹的区县给予部分补偿。   三、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本着合理给付、节约使用的原则,确定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比例、医药费补偿范围 和医药费补偿比例。   (一)基金使用比例。总基金的75%-80%作为乡(镇)基金,用于门诊及 住院年支出3000元以下(含3000元)医药费的补偿:总基金的15%作为区 县共济基金,用于年支出3000元以上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总基金的5%- 10%用于农民预防保健、特种病的防治。   (二)医药费补偿范围。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   (三)医药费补偿比例。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累计在3000元以下的,在乡镇基 金中补偿,补偿比例门诊为50%-60%、住院为60%-70%。门诊及住院医 药费累计在3000元以上的在区县共济基金中补偿,补偿比例为60%-70%, 但最高补偿金额暂定为2万元。   四、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监督   (一)将筹集的经费统一纳入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范畴,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的报销。   (二)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县、乡镇两级管理,区县、乡镇、村三级核算。要完 善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布收支帐目,定 期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合作医疗的财务工作进行专项审计,以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公平、 合理的使用。   (三)对合作医疗经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挪用合作医 疗经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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