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7]052号颁布时间:1997-02-27
1997年2月27日 陕国税函[1997]05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动车辆
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同意中国机动车辆安
全鉴定检测中心1996年度按销售收入的2%向所属企业“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
检测中心西北经营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并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
缴纳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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