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8日 陕国税函[2001]37号
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西安电力机
械制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附件略),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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