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37号颁布时间:2001-01-18

     2001年1月18日 陕国税函[2001]37号 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西安电力机 械制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附件略),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