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9日 陕国税发[2001]3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为贯彻执行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本
着既要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又要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结
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了具体的实施操作制度和办法,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征管力度,工作实效明显。但是由于总公司或母公司
(以下简称总机构)征收地和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不一致,造成征收与管理脱节,加
之有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层次多,操作复杂,监管难度大,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和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为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要求各
地、市(区)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汇总、合并(以下简称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汇总纳税的审批管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27号),陕国税发[1998]187号转发)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研究汇总纳税或擅自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坚决予
以纠正。
二、加强成员企业的管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改变成员企业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
定所具有的独立纳税人身份,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其所有的涉税事项均须在
当地办理。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与其它独立纳税
人一样进行税收管理。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证件、
资料,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成员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注册
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除要求其登记外,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
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规范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
(一)成员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陕国税发[1998]187号
转发)规定,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调整后,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须随同报送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各级国税
机关应通过各种形式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和培训。成员企业
应按期、如实申报,并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法律责任。凡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汇总纳税
资格,就地征税。
(二)汇缴企业在省外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的申报管理。
1、季度申报管理
(1)成员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国税机关报送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国税机关一份,成员企业留存一份,成员企业报上
一级企业或机构一份,下同),并附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2)成员企业地、市(区)级和省级主管机构,应分别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
和45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地、市(区)级和省级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年度申报管理
(1)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规定,
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年度终了后45日内(人寿保险企业在年度终了后60
日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区)级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
三份,下同),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
税申报,对成员企业符合条件的申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签字盖章。签字盖
章后,一份留存,二份交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
一份报送上一级企业或机构。
(2)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成员企业地、市(区)级主管机构根据其下属成员
企业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表)填制汇总申报表,向所在地地、市(区)级国税机
关申报,并附成员企业经所在地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及有关财
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3)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成员企业省级主管机构应向省国税局报送汇总后的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成员企业地、市(区)级主管机构经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申
报表(含本级)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经省国税局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向上
一级企业或机构报送。
(4)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总机构年度
纳税申报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其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可延迟至年度终了
后60日内。
凡成员企业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
税申报时,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
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三)汇缴企业在省内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的申报管理
在省内汇总纳税的陕西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其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申报管理比照在
省外汇总纳税的企业执行。
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缴企业将汇总后的申报表向省国税局报送,并附成员企业
地、市(区)级主管机构经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申报表(含本级)及有关财务会计报
表等资料。
省国税局对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后,填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审核通知单》
(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单》)。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凭省国税
局填发的《通知单》和汇总后的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四)申报表的审核
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包括汇总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
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完整、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
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汇总是否正确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
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从2001年起,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各成员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使用新
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汇总纳税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
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陕国税发[1998]
187号转发)中所规定的逐级汇总(合并)申报的制度。其上级机构、总机构,必
须按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和本级纳税申报的基础上,填报汇总纳税申报表,不得简单
地按照汇总的财务报表编制汇总纳税申报表。
六、严格遵守信息反馈制度。汇总纳税企业应严格遵守信息反馈制度,其总机构
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8]127号,陕国税发[1998]187号转发)要求,在所得税汇
算缴结束后,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
在地税务机关。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提供反馈单的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
8个月内。反馈单和反馈方式,仍按现行规定的格式和填列要求执行。凡在规定时间
内不能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成员企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
当年汇总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征税,并将处理
结果逐级及时报省国税局备案并同时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报。
上述规定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反馈单》《通知单》的受理、审核、签章
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所得税管理部门或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成员企业按规定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即可对其进行监管检查,尤其是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税前扣除项目逐项依据
税收规定进行重点审查,发现违反规定或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税款或多报亏损的,均
由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补征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严格审查成员企业汇总纳税条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
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的年度起,就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汇总纳税。股权发生变化的成员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
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
予以调整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九、有关的审核、审批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应报国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
定时间内办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要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
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须在年度纳税申
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及有关鉴
定证明材料等。国税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有关财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需要向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上要在每年
11月底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管理费汇集名单、提取额度、提取
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情况、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有关财
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2%,一般以上年管理费实际支出数为依据,确定本年的提取总额,同时实行总额控
制。国税机关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凡向总机构上交管理费的企业,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总局
或其授权的省级国税机关的批文后,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未按规定出具批文
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须在当年9月底以前,将经国家财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省级国税机关认可,并由省级国税机关将
方案分解下发各地、市国税机关执行;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
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按规定报送工效挂钩方案的企业,一律按国家规定
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
(四)需要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汇缴企业,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
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国
税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企业可按规定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其它需要审批或办理有关税务事项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统一认识,加强协作,努力做好工作。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较为复杂,工作任务重,各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要统一思想认识,对这项工作给以足够的重视;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
加强沟通、交流,紧密配合,协调好工作关系,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各项管理制度;
有关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工作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掌握企业改革发展动
向和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分析企业纳税申报和缴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或
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总结汇总纳税征管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
题,完善征管制度规范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征收管理和就地监管工作水平。
附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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