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6]412号颁布时间:1996-12-31
1996年12月31日 重地税发[1996]41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税局,直属征收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零税率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零税率项目监管制度
1.建立零税率项目登记制度。凡税率核定为零的建设项目,各单位都必须认真
建立登记制度。严格登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批准文号、项目地址、开工时间。
2.建立零税率审定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零税率手续时,各税率审定机关
必须认真查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初设图等有关资料,同时,
建设单位还必须填写《零税率项目建设单位须知》,并由建设单位盖章后交负责零税
率审定的税务机关存查,以确保零税率项目的真实性。
3.建立零税率项目清结算制度。凡在建的零税率建设项目应与应税项目一样每
年都必须进行项目的结算,项目竣工后进行清算。
4.建立零税率项目税率更改反馈制度。凡经市局审定下达的零税率项目与实际
用途不相吻合时,各单位应将项目的实际用途及时反馈于市局,经市局重新审定下达
税率后,按新确定的税率执行,各地不得自行更改税率。
5.建立零税率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凡核定的零税率项目,各单位应建立统一的
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对零税率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当零税率项目在2年内改变了项
目用途,要按实际用途重新核定税率,补征税款。
二、关于对“三资”开发企业,中外合资项目的征收管理
1.“三资”企业和中外企、事业单位分别出资进行联建的投资项目,应按中方
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并按年度投资计划预征。
2.“三资”企业出资并占投资计划,中方企事业单位出土地进行联合投资的项
目,应按中方企、事业单位得房比例计算出投资额后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危房面
积按新建房屋的总面积进行分摊后给予抵扣。
三、装饰装修工程征税问题
1,新建房屋竣工后2年内再进行装饰装修,按该房屋原确定的适用税率,就其
装饰装修工程投资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2.个人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投资暂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但用于生产经营、
出租、出售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应分别按新、旧房屋的适用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
节税。
3.旧房进行改造、装饰装修的工程投资适用税率为10%。
4.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24日 国税发[1996]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在各级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地税务部
门和广大税务干部的努力工作,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
节税)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收入不断增长,开创了新的局面。1994年组织
收入43亿元,比上年增长12.07%,1995年组织收入57.3亿元,比上年
增长24.7亿元,但是也应看到,当前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征管中的漏洞
较多,不少纳税人有偷漏税行为,影响严格依法治税。根据全面实行征管改革和加强
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
研究解决的课题。广大从事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要振奋精神,再
接再厉,奋发努力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该税的
征收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完成税收任务。为此,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投资
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税务部门要
认真总结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当前,各地特别要注重考虑税收征管改革和计划投资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源泉控管办法,不断提高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管质量。
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主动与计委、经委、审计、银行、城建、规定等部门加强联
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其职能的调控作用,层层把关,堵塞征管漏洞,共
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改进和完善本地代扣代
缴工作办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如有关银行、房屋开发公司等)的义务,要求他
们必须认真按税收政策规定和代扣代缴办法执行,及时足额地代扣代缴税款。同时,
也要注意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责、权、利,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认真解释税收规定
内容,主动帮助代扣代缴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把代扣代缴工作做
好。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检查工作,防止其挤占、挪用税款、对漏
扣或未扣足的,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对及时足额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的代扣
代缴单位,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拨付手续费,不得无故拖延。
二、加强零税率项目的监控和追踪管理
(一)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按审定程序办事。经审定后为零
税率的项目,要逐级下达到执行税务机关,执行中若发现所确定的零税率项目与实际
情况不相吻合,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意见。经调整确定后再执行。
(二)建立审定和管理制度。对零税率项目的审定管理工作,要严格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零税率项目的审定制度,建立发放零税率项目凭证的
管理制度。
(三)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对确定为零税率的项目,要设立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
卡,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复审,并形成制度;对所有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决算之日
起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包括已转让、出售的),一律要重新审核,确定税
率,补征税款;对未申报或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未按期重新申报而被税务机
关查出者,除追缴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规定,
予以处罚。
三、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工作
(一)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无论是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一律
按项目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就其全部投资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凡是投资额超过10万元以上,比
照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项目的管理
目前,各地在征税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也有一些外商投
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搞联合投资,对这些情况在征税时如何掌握和处
理,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外商
投资企业,其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
商投资企业投资部分按规定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
地)按规定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密切与工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工作
联系,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注意了解和掌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
业进行年检等工作情况(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参与),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起外商投
资企业年检工作通报制度,及时了解情况,对被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
税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对其建设项目,补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全面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
(一)根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见淡薄、行
政干扰多、征管难度大、偷漏欠税现象较普遍等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和认
真加强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办法和规定,把检查工作纳入规
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同时,还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切配合,层
层把关,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税务部门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可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项目追踪检查和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认真进行部署,形成制度,每年都要开
展这项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的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抓,全面动员,精
心安排,做好组织、措施有保障,要选派精通业务的骨干,深入基层工作。要坚持依
法办事,对查出的问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税款要
及时入库。
(四)各地税务部门对在检查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有
关部门协商建立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经费来源渠道和制定查补税款入库奖励办法,
以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2:零税率项目建设单位须知表(略)
附件3: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