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41号颁布时间:1997-02-18

     1997年2月18日 重地税发[1997]4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 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 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 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 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 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仪器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 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