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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80号颁布时间:1997-03-17

     1997年3月17日 重地税发[1997]8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 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 通告》及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打击在传销活动中不法商人的欺诈和偷税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主动配合工商、公安、国税等部门,认 真做好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工作,在查处活动中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狠 狠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二、各地要在三月下旬至四月中旬前,安排一次对非法传销活动中偷税行为的专 项稽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非法多层次传销活动中个人取得的收入,组织传销培训取得的收入及传销 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益,要严格依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征税,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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