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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90号颁布时间:1998-06-23

     1998年6月23日 渝地税发[1998]19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8]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 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实搞好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 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各单位在检查前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检查整改实施 办法,用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力争通过这次执法检查, 达到促进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和税收执法水平提高的目的。   二、注意方法,提高效率,促使各项检查工作有机结合。   六月以来,市局根据全国人大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部署了开展《税收征管法》 实施情况的自查和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这两项专项检查工作,目前这两项工作正有序 地进行。而此次执法检查工作无论检查内容、检查面和时间安排上都与这两项检查有 相互衔接和涵盖的地方,因此各单位在执行中应把这几项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 到时间上相互连贯,内容上层层深入,工作上有机结合,总结整改上相互促进和相互 协调,使这几项检查工作相互配合,协同推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本次检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从1998年7月1日起至7月25日止。在这阶段各单位要 安排、督促各下级单位和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内容,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工 作要认真、深入、全面,自查面要达到100%,并在7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 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重点检查阶段,从1998年7月26日起至8月15日止。在这阶段各 单位要组织力量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 30%;   (三)总结整改阶段,从1998年8月16日起至8月31日止。在这阶段各 单位要认真总结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在此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 施,把存在的问题逐一解决落实。   四、检查和整改的情况,各单位在1998年8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上报到市 局法规处,同时附上《通知》中要求填列的两个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五、为了掌握各单位执法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市局将于1998年8月16 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具体的时间和抽查单位市局 另行通知。   六、以上具体时间要求与《通知》不相符的地方,按我局要求执行;其他各项要 求和规定以《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1998年6月8日 国税发[199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 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各地税收执法的情况,着重检查1997年以来的情况,包括各地仍在 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涉税文件;重大问题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包括: (一)检查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的 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各种会议记录、办 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 (三)对前几年查出的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是否已全部纠正。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 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 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等。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三)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扣除范 围;对应税交易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 (四)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的纳税界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等。 (五)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六)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 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 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七)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八)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征的问题;有无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九)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十)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 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 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在重点检查阶段,还可以号召群众(包括税务干部)举报税务机关不执行统一的 税收政策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自查阶段为1998年 7月1日至7月1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7月16日至8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为 8月16日至9月15日。 五、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 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税务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具体执法行为与国家税法相抵 触的,税务机关必须纠正。 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如有与税法相抵触 的部分,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的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 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 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 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的,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这次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 真组织,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 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 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各地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 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的各种情况,保证检查工作 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 统计表》(附件1)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 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1998年9月30日 前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一式十份)。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工作情况、 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善税收执法状况、改进执法检查工 作的建议,也一同上报。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 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评比的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违规文 件情况、违规文件纠正率、查补税额、检查总结质量、报表填列情况和上报时间等。 附件:1.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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