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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渝地税发[1998]105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7]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个人营业税的起征点,按照总局文件 的规定,分别对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   二、对代办人和兼办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可委托电信部门代 征代缴。   三、鉴于重庆市电信局目前的核算体制,近郊六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 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公话经营者应缴纳的营业税由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委 托重庆市电信局公话公局代征代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1日 国税发[199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来文反映,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 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 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 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 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 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 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 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 和管理费的余额。对此,现就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 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 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 的余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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