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0]132号颁布时间:2000-04-29

     2000年4月29日 琼国税发[2000]13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 知》(国税发[2000]46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外 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统一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损失的规范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一、凡设在海南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均必 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方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 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以下统称财产损失)。   三、财产损失的计算:   1、固定资产损失的计价=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残值-保险部门的赔款 -过失人的赔款。   2、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存货记帐价值-残值(或变价收入)-保险部门的赔 款-过失人的赔款。   3、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4、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   5、其他损失按国税部门批准金额计算。   四、企业财产损失的申报时限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按规定时限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上报截止时限 最长不得超过年终后45天。企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3个月。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税务机关 一律不予受理。   五、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设在海口、三亚两市的企业,其年财产损失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 的,设在其余市、县的企业,其年财产损失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 由市、县国家税务局自行审批,并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企业年财产损失额超过 上述范围的,先由企业按规定向市县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审 核意见,然后报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六、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报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对水、风灾造成损失的,企业必须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资料;投保企业 还须提供保险部门对其损失估价及给企业赔偿的证明文件;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企业 必须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资料;对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的,企业必须提供地震部 门的证明文件;对其他灾害造成损失的,亦须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对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 公安等部门对其事故的处理结论等证明文件。   3.财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发生损失的,必须提供企业关于清查盘存情况的 报告。   4.对被盗损失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5、对其他损失的,亦须提供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申请上报其财产损失,必须填写“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审批 表”,并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财产损失申请报告;   2.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说明及其清单,并详述其财产损失的估价办法。   3.有关部门及企业董事会出具的财产损失证明文件和材料。   七、经省、市、县国税部门审批准予列为财才损失的,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份收 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企业如有虚报、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按 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仅作为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依据,不能作为资产损失财务处理的依据。未经国税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均 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十、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