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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332号颁布时间:1994-06-01

     1994年6月1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332号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继续 执行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税收优惠政策   凡在海南省内举办的企业(除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外),仍继续执行《海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方法”)。但对下述规定所 涉及的新办企业,按《优惠办法》规定享受减免税期限短于下述规定的期限的,可按 下述规定执行。   二、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 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 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站,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 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政策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 品的所得,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企业政策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的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自然灾害的优惠政策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 得税一年。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政策   (一)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 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 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 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 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 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 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企业政策   (一)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 得税。   (二)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 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 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 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 学校。   九、福利生产企业的政策   (一)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 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例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残 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的政策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 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八五”期间的政策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 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 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半征收 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 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免所得税政策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 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 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 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 税。   十五、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十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海南“优惠政策”及以上优 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市、县,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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