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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5]所字第407号颁布时间:1995-09-07

     1995年9月7日 琼财税[1995]所字第407号 省地方税务局、处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一年多来,各地普遍反映在执行过程中 存在一些未明确的问题。我厅经过调查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 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工作服费用列支问题   企业如果确需要配备工作服的,以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实际支出数在所得 税前列支,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有益于计税工资列支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工资形式,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含 工资、补贴、津贴和奖金),在月人均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列支; 月人均超过1000元的,其超过部分在税后列支。但对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义务的单位,其未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反映的工薪所得,一律不得在企业 所得税前列支。   三、关于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列支问题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8%、1%、0.5%-1.5%分别提取缴交的职工养 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企业按规定缴交的职工医疗 保险基金和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准予企业在工资总额的18%以内计提及上缴,在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四、凡享受“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被税务 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检查补交的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再给予退税或返还。   五、关于企业代替职工支付的个人人身保险费征税问题   企业代替职工支付的个人人身保险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除国家特案规 定的以外),同时,应并入个人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1.在我省内举办的建筑安装企业,凡账册健全的,一律实行查账计征企业所得 税。这些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承领建筑安装工程,凡持有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局开具 的外出《税务证明单》,证明是回所在地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发生地不征收其企 业所得税,没有持有外出《税务证明单》的,在业务发生地征收所得税。   2.凡账册不健全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在业务发生地采用带征的方法,按省财税 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规定的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演职员取得的演出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 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 纳个人所得税,在一地演出多场次的,以在一地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组团(台)演出,在演出收入取得地按演出合同的规定分配演职员报酬的, 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演出所在地缴纳。演职员取得的报酬出现 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演员 出场费一般标准等情况核定演员收入。   3.组团(台)演出,不在演出收入取得地分配演职员报酬的,演出地主管税务 机关可以依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演员出场费一般标准情况核定演职员收入, 扣缴义务人据此扣缴税款,演职员取得报酬后,可持支付单位的支付凭证和当地税务 机关的审核证明到扣缴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结算。   4.在同一地区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他场所进行流动性演出的演职员取 得的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省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第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本人向其所属征收单位提出申 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九、对出租车司机、厨师、理发师、美容师、出租公用电话和个人诊所的医师等 个人取得的收入,无帐可查的,各地可结合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采用定额征收方法 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均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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