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莺歌海盐分公司交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167号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167号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盐企字[1995]105号文收悉。关于你公司下属的莺歌海盐业分公
司交纳所得税问题。据调查了解,莺歌海盐业分公司是你公司的派出分支机构,其在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领取的是非法人营业执照,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由总公司
统一购置和核拨,资产的折旧和利息也由总公司负担,不具备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莺歌海盐业分
公司的财务收支应由你公司统一核算,在海口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申报交
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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