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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补充的通知

琼财税[1996]所字第519号颁布时间:1996-11-11

     1996年11月11日 琼财税[1996]所字第519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 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列支外, 年终了后的25日内按规定权限经有关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企业所在地市、县 地方税务局审批;在海口市和三亚市的企业,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 的(含30万元),分别由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局和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当年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上报省财政税务厅审批。对违反规定权限审批的, 一律无效。   对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 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 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抵。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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