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琼财税[1993]所字第523号颁布时间:1993-09-09
1993年9月9日 琼财税[1993]所字第523号
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81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
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
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
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
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二、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减免所得税,按国家税
务局、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税发[1993]047号
文件执行。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
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按海南优惠政策办理。
五、各市县税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仍
按财政部[81]财税字第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办企业,一般指从无到有新
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
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六、凡按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优惠政策享受了减免照顾的企业,以后不论其经营
形式、项目等如何变化,一律不再按新办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对利用更换执照、变
更名称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应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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