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4-05-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电信业纳税人自
一、经营电信业,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
二、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
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可在2014年5月起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报名培训,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三、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
四、经营电信业纳税人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后即可领取国税发票,从
电信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除外)于
经营电信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
五、经营电信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应自
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电信业纳税人进行了筛选,名单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深圳国税局网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网址www.szds.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