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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颁布时间:2013-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的规定,现对税务登记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场地证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不需重新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172号)附件《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中第四条“联合办证附报资料”中关于“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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