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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解难题,渡难关,促发展”帮扶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城发[2008]13号颁布时间:2008-12-05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证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研究,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第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
  第二条 区政府安排1.5亿元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资金扶持、费用减免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市场开拓等。
  第三条 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担保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发起设立面向企业的担保机构。建立政府以参资入股方式支持担保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担保奖励补偿机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补偿。
  第四条 工业企业按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资金扶持,征收后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下同)按缴纳的河道维护费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资金扶持,征收后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在厂区内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配套费和散装水泥保证金(上缴市部分除外)。
  第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新征地扩大再生产,凡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并依法纳税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在项目建设期间,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申报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上缴市部分除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上缴市部分除外)按应收总额的50%收取。
  第八条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符合青城政发【2004】1号或青城政发【2007】40号文件要求的,原应先征后返或按比例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申报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上缴市部分除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上缴市部分除外)实行免交。
  第九条 对符合我区六大产业集群(汽车、高速列车、精密机械、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生物和新材料)定位及纺织服装、食品加工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鼓励类技术改造且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以上的,对设备贷款按当期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的50%予以区财政贴息,每个企业(企业集团含下属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建立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制度,对符合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标准的每个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同时作为第二年申报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备选企业。《城阳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奖励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支持为企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凡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酌情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设立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加快推进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以及节能科技创新等。具体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进一步提高土地手续办理时效,积极争取土地指标,确保满足重点项目用地指标需求。对全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认真梳理和妥善解决好企业在土地、房产、规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积极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加大对出口企业的退税力度,提高退税速度,原则上出口退税审核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款退到企业账户。
  第十六条建立政府和海关的密切合作机制,积极协助企业争创“AA” 企业,积极协助海关加快推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改革,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积极帮扶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对出口型企业在产品展销、项目洽谈、产品推介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完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凡政府(包括区、街道、社区三级)投资项目所购原材料、机器设备和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一律优先使用本区企业产品。
  第十九条加强与外省市劳动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的问题。
  第二十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压力。
  第二十一条加快推进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分行合作并签署《关于合作推进城阳区中小企业融资的协议》,搭建好“三个一”平台,尽快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通过财政贴息和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等民间资本积极投资城阳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立财政性存款与商业银行新增企业贷款挂钩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对城阳区企业新增贷款情况确定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对企业贷款贡献较大的前6名金融机构(当年新成立的除外)予以资金奖励,其中第1名奖励30万元,第2名奖励20万元,第3名奖励15万元,第4-6名各奖励10万元。具体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效能,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对属于本区行政审批权限内的各类审批事项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限减半的基础上,一律实行最短时限办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以及向企业索要赞助、“搭车”收费等。做好前期指导和服务,以行政教育指导为主帮助企业规范行为。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涉企检查,建立检查审批制度。各单位依法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报区法制办批准,同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等应急公务以及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应急性检查,必须书面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同时到区法制办备案,坚决杜绝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二十七条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企业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吃、拿、卡、要、报(报销费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监察局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资金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年内有效。 
  第三十条本政策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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