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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关于《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12-21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统一的征管规定,因此市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了哪些内容?
  公告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开具、抵扣及日常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若干具体管理规定。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管理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纳税人初次领用收购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就生产经营情况作出说明。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已领用过收购发票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才能开具收购发票。
  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
  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五、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外,还应填报《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清单》(可报送电子数据)。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有公告第三条第(三)款列明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纳税人对同一销售方同一农产品年收购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时需提供)、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以备查验。
  纳税人有公告第四条第(二)款列明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告从何时生效?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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