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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关于《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12-21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扰乱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的税收风险,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均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一千万元及以上需实地查验并需同时满足的条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公告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了满足纳税人经营状况发生临时变化对发票的需求,增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限额管理。申请临时限额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限额申请承诺书》和购销合同,承诺临时提高限额并证明相关业务真实性。临时限额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原限额进行调整恢复。
  (三)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授权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专用发票管理、开票数量、开票限额是否匹配、增值税缴纳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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