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7-31
为明确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将《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明确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对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为更好地落实这些文件精神,对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制定程序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局货货物和劳务税处对相关事项进行整理汇总,并形成起草文本。
2.结合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初稿进行修改,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3.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4.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基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说明
1.明确了电信业销售额扣减项目及试点纳税人备案相关材料。
2.明确了电信业套餐收入拆分列账原则。
3.明确了电信业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服务附带赠送货物的处理原则。
4.明确了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积分兑换业务的处理原则。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