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7-30
2014年4月8日和4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分别在减免税政策和征收管理方式上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能使广大纳税人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现对新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税〔2014〕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度申报纳税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六、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七、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八、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吗?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九、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23号公告规定执行。
十一、 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第二季度申报时可以补享受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十二、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十三、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