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7-25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授权,(黑国税发〔2006〕227号)将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确定为1个公历年度,将申报期限确定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当期的次月征期内。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将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个公历年度后,全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期限过于集中(集中在每年1月份),并且申报期限较短(15天),基层国税机关难以在此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二是纳税人在元旦春节期间事务繁忙,不方便在此期间集中办理申报事宜。为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负担,本公告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和申报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执行期由1个公历年度调整为12个自然月。本条规定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新开业纳税人以及重新核定定额的纳税人。
(二)将个体工商户申报期限由定额执行期结束当期的次月征期内调整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0日内,相当于将申报期延长了一个月。纳税人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0日内,将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