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7-11
一、《公告》制定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要求,从
二、《公告》适用范围
黑龙江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电信业纳税人适用本公告。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三、《公告》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四、《公告》主要内容
明确了黑龙江省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范围,电信业“营改增”试点主要政策安排,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确认流程,税控器具购置和增值税发票使用等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明确了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