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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解读《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7-11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有关要求,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0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年初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平稳推进,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顺利完成税制转换后,营改增又迎来新的行业扩围。经国务院批准,20146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开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户籍信息核实、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报缴税、发票管理、咨询渠道等方面的内容,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如下:

  (一)如税务机关未联系到试点纳税人怎么办?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地址发生改变致使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未联系到的试点纳税人,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核对税务登记信息,以便及时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购等事宜。

  (二)以前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有效?

  20145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所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三)什么时候可以到国税机关领取发票?

  2014525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四)自印发票可使用到什么时候?

  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可使用至2015531

  (五)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哪些?

  本次《公告》所依照的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和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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