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公告》

录入时间:2014-07-09

  一、推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原因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有效缓解税务机关征管压力,大幅缩减纳税人办税成本和税务机关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之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推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

  全省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和查账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确认选择按季申报纳税以外纳税期限的个体工商户)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建设事业费。

  三、推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内容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实行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缴纳。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二)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实际经营期限申报缴纳本季度的税款及文化建设事业费。

  (三)个体工商户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生效之月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四)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相应的免税申报手续。即按季办理纳税申报,同步按季办理免税申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