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6-17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电信业纳税人适用那种?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
电信业纳税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43号)
二、哪些项目可用于电信业纳税人差额扣除?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销售额该如何确认?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43号)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混业经营有何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