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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问题解答----应税服务和适用税率

录入时间:2014-06-17

  一、应税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电信业向将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界定境内、境外?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一)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1)、(2)两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三是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在境外消费、使用。

  四、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

  (一)使用税率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2、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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