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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问题解答----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2014-06-17

  一、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范围的该如何界定?

  (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

  1、“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三)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如果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三)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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