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6-09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1997〕21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1997年9月1日执行以来,随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范围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原办法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为了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事宜有章可循,特修订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后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二、原办法有17条,新办法调整为34条。
三、新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其他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规定。
四、新办法中报批类减免税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确定为6项;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法定减免税项目确定为11项;对新办法下发后除法律、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为报批类减免税的,一律为备案类减免税。
对各类减免税项目,明确了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便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操作。
五、新办法管理的减免税范围(项目)是指2014年6月底以前的所有土地增值税减免税范围。2014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减免税项目,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明确审批类、备案类所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