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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5-13

  为了规范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省局作出了公告,明确了以下问题:

  一、明确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发票统一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报税盘、金税盘(或税控盘)、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试点纳税人可以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版位由《发票统一领购簿》核准。

  三、为了方便基层国税税务机关操作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保持一致。

  四、为了保证试点纳税人的合法开具发票需要,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核定增值税发票数量。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领用的增值税发票应从2013年8月1日(含)起开具,不得提前开具。

  六、为了方便试点一般纳税人正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特作以下提示: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第二十八条关于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

  八、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如下:

  (一)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提供免税劳务或免税服务,为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及服务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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