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4-23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完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3号 ),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本《公告》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3号中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专项申报应提供材料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公告》中规定“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发生上述两项资产损失在进行专项申报时提供的专项报告,可以由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也可以由企业自己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