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4-22

  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贯彻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进行了分类,分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和报批类税收优惠。对试点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需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供的资料、办理时限进行了明确,便于广大试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公告对受理税务机关明确规定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享受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须提供公告要求的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公告对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规定为报批类减免税,要求提供: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登记表、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这是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规定为: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公告对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增值税规定为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即可办结,简化了办税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税收扣减额计算公式进行了明确,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期对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进行换算,便于试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