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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解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3-31

【中华财税网2014-03-31信息】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3年以来,社会媒体对于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职能作用的预期不断提高,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文件,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管工作。从我市的情况看,以往对价位较高的高端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偏低,部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低于清算实际税负率,易造成税款入库滞后。此外,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上看,个别区域的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与近年来房产售价的走势不匹配,而且存量工业用房地产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核定存在征收率过低,和同一区域内核定征收率上下限范围较窄等问题。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1. 在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不超过20000元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保留2%和3%预征率的基础上,将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但不超过25000元的高档普通住宅的预征率,调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高档普通住宅,预征率调为5%;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但不超过25000元的高档非普通成套住宅,预征率调为4%;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以及别墅(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调为5%。

  2. 取消原限价房1%的预征率,将开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统一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虽然暂不预征,但当符合清算条件时,仍应按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3.将别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预征率调整为5%。

  4.“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本区域房地产销售价格”,目前暂指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超过40000元的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在该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后,按照匡算的税负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虽低于40000元,但也明显高于同区域平均售价的其他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也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1.按照总局国税发〔2010〕53号文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本《公告》将原来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均上调为“不得低于5%”。

  2.原同一区域内核定征收率上下限范围较窄,限制了高税负率项目的核定征收,因此本《公告》取消核定征收率的上限规定。

  3.对于符合核定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求主管地税机关首先按照本《公告》提供的方式进行测算,分别测定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和非住宅等三种类型开发产品的核定征收率,并与本《公告》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细表》规定的下限比较,采用孰高原则进行确定。

  存量房地产交易的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同样参考上述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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