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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2-28

  一、起草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等实际情况确定后及时公布,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12月转发该文,即《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80号),并规定:非居民申请享受《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含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负责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0〕72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权限至主管税务机关,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审批办理时限

  本公告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非居民申请享受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程序及后续管理,包括申请资料的接收、调查核实和审核受理等程序。除了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期限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明确了办理程序和要求

  1.申请资料的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非居民提交的享受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材料,并对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

  (1)对不属于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项目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制《非居民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7),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不得超过90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3)纳税人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接收减免税申请资料,并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2)上盖章。

  2.调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项目涉及的具体资料、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和适用政策的正确性。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非居民涉税项目核查报告表》(附件8)。

  3.审核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调查报告后,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1)对提出的申请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同意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作出审批决定。

  (3)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受理审批决定的,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非居民涉税项目审批决定书》(附件9)和《非居民涉税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0),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5)在取得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可在申报纳税时按照审批决定执行,但应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实际执行情况。

  4.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审核评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征管或监督环节,根据执行税收协定风险,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从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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