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2-24
一、公告出台背景
近几年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而个体工商户人数少、资金少、规模小、经营范围窄、政府限制多等“先天缺陷”的存在,个私经济的发展更加举步维艰。但是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偿,同时也是当前自主创业的重要形式之一,个私经济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国家出台了各类扶持政策,鼓励和帮助个体经济发展。作为经济杠杆的财税政策也在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以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降低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就是降低了查账征收户的税收负担。为了税负公平,鼓励和支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加快发展,现拟对双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下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双定户。
(二)附征率调整规定
1、各地按照调整后的全市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详见公告)执行。
2、各单位应做好宣传、解释和调整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税额调整情况通知纳税人。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3号镇江地方税务局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