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9-09
近期,按照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若干公告,对原营改增政策和征管措施进行了调整,原适用于部分地区试点营改增政策大多已废止,为适应上述变化,我们对广东省已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7号)主要为“1+6”行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相关政策,现具体内容已在总局新制发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因此予以废止。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规定,“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须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试点范围后,应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有了新的规定,且我省公告的剩余内容中,部分已在总局新的公告中有了明确,部分属于阶段性规定不再具有执行作用,因此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进行废止。
三、《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制发,由于总局42号公告已废止,需相应调整上述广东制发公告的文件依据。同时税务总局在全国营改增期间可能会对相关征管文件做多次修改,为避免我省对文件依据同步做多次修改,上述文件的依据调整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规定”。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中的《附件1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为严格贯彻总局管理措施,将其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中《附件1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