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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3-09-06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 〕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大连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国地税发票衔接的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管辖的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启用时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停售时间,冠名发票的过渡期安排,代开发票规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国税局发票领取规定,网络发票推行工作以及营改增发票票种衔接等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宜

  对于使用《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地税局监制)的纳税人,可将结存发票使用完后,启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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