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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需要明确的税收问题之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资产比例的确认

录入时间:2012-05-29

  案例5M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为1亿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亿元。20112月,A公司收购M公司账面价值为75%,公允价值为70%的资产。

  问题:该项资产收购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第一种观点,认为59号文件中被收购资产比例不低于75%,是指账面价值的比例。因此该项资产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59号文件中被收购资产比例不低于75%,是指公允价值的比例,因为被收购资产公允价值占M公司总资产公允价值比例的70%,达不到资产收购比例,因此该项资产收购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分析: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本质是一样的,股权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75%,显然是对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不低于75%的收购,因此以此类比,资产收购中被收购比例也应当是资产公允价值的75%.因此在理论上,笔者赞同按照第二种观点公允价值确认。但是,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比例也有两个缺陷,一是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中,由于被收购企业不确认所得,所以无需进行资产评估,如果对被收购资产比例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被收购企业必须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才能得出是否符合被收购比例的结论,需要付出评估费用,加重了企业负担;二是公允价值容易被操纵,例如,被收购资产账面价值比例只有65%,可能通过评估的方式,不公允的将被收购资产评估为75%,从而达到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综上所述,从理论上被收购资产比例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如果考虑实践中被收购企业评估费用负担及操纵评估价值问题,也可以确定为账面价值,但目前59号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应当完善政策,明确被收购资产比例到底是按照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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