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个人所得税辅导

录入时间:2011-10-10

【中华财税网2011-10-10信息】  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引起广州市民的高度关注,尤其纳税人对“所得期”、“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三个概念较为模糊。为及时为纳税人释疑解惑,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组织了个人所得税法专场辅导,为纳税人详解相关政策。
  1.个人购房贷款支付的利息能否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不能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一般需要按规定缴纳哪些税费金?
  答: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一般需要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金:
  (1)业户经营行为属于增值税(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货物的和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 、消费税(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税应税产品、货物的)应税行为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缴税规定请向国税局有关部门查询。
  (2)业户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除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须以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有自营或出租房产行为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拥有船只或车辆的,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7)此外应缴纳的地方税还有:纳税人有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8)根据有关规定,地税部门受政府授权,还对纳税人征收堤围维护费、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从事娱乐和广告业应缴)、残疾人保障金。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