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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8-12-01

【中华财税网2008/12/1信息】 根据《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我们制作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表格.

名称
分类
种植业类
粮食初加工
林木产品初加工
园艺植物初加工
油料植物初加工
糖料植物初加工
茶叶初加工
药用植物初加工
纤维植物初加工
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畜牧业类
畜禽类初加工
饲料类初加工
牧草类初加工
渔业类
水生动物初加工
水生植物初加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上述八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免征项目。 
  第二款规定,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上述两项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农产品初加工属于免税项目。 比如,奶制品企业生产的杀菌鲜奶,属于“畜禽类初加工”里“奶类初加工”,可以免企业所得税;但是同是奶制品生产的酸奶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另,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的优惠政策已经执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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