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
录入时间:2008-09-05
【中华财税网2008/9/5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对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应当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也可函请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通知明确了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