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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录入时间:2008-06-13

【中华财税网2008/6/13信息】 近期,我国遭遇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地震灾害,不少企业向地震灾区进行捐赠。对于这类捐赠的税前扣除,在国务院没有专项政策规定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有捐赠方面的规定: 
  一、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相关规定 

  (一)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年度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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