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录入时间:2008-06-13
【中华财税网2008/6/13信息】 近期,我国遭遇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地震灾害,不少企业向地震灾区进行捐赠。对于这类捐赠的税前扣除,在国务院没有专项政策规定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有捐赠方面的规定:
一、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相关规定
(一)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年度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