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2-28
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有关印花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新的文件中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电子形式应税凭证的印花税问题,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印花税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电子形式的应税凭证是由于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凭证已经在很多行业和领域开始使用,由于通常没有实体的凭证,所以很容易导致税源的流失,所以这次明确了征收印花税,但笔者认为由于电子形式凭证的一些特性,后续应该还会出台一些补充文件,对于第二个问题,商品房销售合同究竟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困扰着很多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有的认为应该按照“购销合同”征收,有的认为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这次的新文件给予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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