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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6-12-26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财税[2005]92号中曾经对2004年年底以前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但这一政策到2005年就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6]168号中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可以看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年底以前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于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将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没有这两项的将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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