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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

录入时间:2006-12-05

  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给予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决定将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中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二、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免税申请报告
  (二)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收入明细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该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已经到期,新的文件给予了新的执行期限,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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